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企业缴纳社会统筹保险的建议》的答复
赵乃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企业缴纳社会统筹保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劳动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在百忙中关注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现实的情况,确实如您所说有的企业参加了社会保险,并且按时缴费,不欠费。但有一部分企业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农村中的中小企业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既侵害了工人的合法权益,又使企业在不公平的环境中竞争发展。我国的《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要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使职工应保尽保。但现实情况却不尽人意,尤其农村中的中小企业以各种理由不参保、有的参加不全,只参加了“五险”中的几种。社会保险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险。有的单位称招用的都是农民工,农民在农村生活本身有地、有农保,不愿意参加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
关于社会保险的参保工作,几年来,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克服了人员少、装备差、监察面广、任务重等困难,紧紧围绕劳动保障中心工作,认真开展了各项劳动用工执法检查,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市违法用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尤其是在非国有企业当中尤为突出。比如,招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等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纠正这些违法用工行为,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几年来,我局结合日常巡视监察、专项执法检查、投诉举报专查,对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进行了查处。仅2015年,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展社会保险专项执法检查,共监察用人单位3856户,其中责令397户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瞒报、漏报工资额的用人单位28户,罚款56.6万。有力的震慑和打击了企业在登记、申报社会保险费时瞒报、漏报工资额的违法行为。
今年以来,受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大环境影响下,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处在企业转型的背景下,我市很多企业经营困难,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成为企业较大的经济负担,企业发展面临多重困难,诸多风险不容忽视。国家人社部财政部今年下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在两年内制定相关降低费率的政策。我省日前印发了“十三五”规划纲要,已明确提出将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于2015年下调了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今年市委、市政府提出,“要给企业松绑减负,让企业发挥更大创造性”。
《社会保险法》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全国各级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而《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号发布)第六条规定和《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第二、七条规定,征收机构是地税机关,劳动保障部门不再是征收主体。《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单位拖欠缴费的,由地税部门限期缴纳。丹东市人民政府丹东政办发(2012)4号《关于加强企业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已明确地税部门对辖区内所有企业养老保险费予以收缴;社保经办;劳动保障监察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因此,我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只对企业参保登记、申报有查处的权力,征收无权干涉。
为此,我们将继续采取以下措施:
一、利用各种媒介进行宣传《社会保险法》
每年都深入乡镇和街道,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车等多种媒体,采取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企业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必要性进行广泛的宣传,让用人单位和职工清楚企业和职工参保是法律要求的,必须参加的,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的。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企业自觉参保,职工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执法力度,使企业应保尽保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对辖区内的农村中小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未依法参保的企业,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农村中小企业限期整改;对已申报应缴纳社会费数额,但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农村中小企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协调相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补足,对涉及瞒报、漏报工资总额和参保人数的予以处罚。
三、部门联动,强化监督制约
对辖区内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进行监督,是我市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责任,也是促进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力手段。为此,对未参保或未全员参保的企业,不得评定诚信企业和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其法人代表不得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优秀企业家、劳模等;我市将借鉴外地的好做法和经验,利用公安、环保、卫生、住建、教育等职能部门的优势,拟从办理落户、环保达标、卫生许可、购买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论证可行做法,力争促进企业参保方面有新的突破,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而努力,为建设大气秀美的新丹东做出更大贡献。
主办单位:丹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