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宝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元宝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开申请人依法向元宝区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下称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提出公开申请,经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向公开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应当指定具体的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机构名称及相关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本单位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编制《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政府内部信息及公文;
(五)正在调查、研究、讨论、审议或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应当向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七条 公开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书面申请确实存在困难的,公开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并委托他人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请求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公开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第八条 公开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一张申请表中只能申请公开一条政府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登记表》,出具登记回执,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审查申请材料内容是否明确和符合规定要求;
(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报请批准的,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三)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对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做出处理和答复:
(一)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内容不明确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制作《补正申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向公开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该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职能范围内的,制作《非本单位掌握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部分公开的,应当向公开申请人公开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不可公开部分,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书》,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应当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延期答复告知书》,书面说明暂缓公开的理由,并应当在暂缓公开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后续处理,作出不公开决定或想公开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中,应使用元宝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并加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印章为“×××(行政机关名称)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字样。
第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在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做好记录和归档,保存相关表单凭证。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应由公开申请人承担,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公开申请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应设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投诉,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公开申请人对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公开申请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出现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不履行职责行为的,由元宝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整改;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主体违反本规定的行政行为,造成公开申请人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公开申请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元宝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