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说明
公开政府信息是各级行政机关(指各级政府及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法定职责,依申请公开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重要方式。
一、受理机构
元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公开由元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行政主管机关制作的元宝区政府关于土地、城管等方面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直接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请)。
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15-2812174;传真:0415-2816941;
电子邮箱:dd2812174@163.com ;
通信地址:丹东市元宝区新柳街8号;
邮政编码:118000。
二、申请的提出
向元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政府信息,应填写《元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1、每张申请表申请一条政府信息,尽量详细、明确地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特征,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
2、公民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作为申请的附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申请的附件;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登录本栏目,下载、填写电子版申请表,连同附件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4、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纸质申请表,连同附件邮寄到元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5、原则上,行政机关只受理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档形式)提出的申请。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当面口头提出,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视同书面申请。
6、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应提供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三、申请的处理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未主动公开,经审查可以公开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元宝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的,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信息不存在;
6、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四、答复时限
(一)时限计算方法。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时间为准。其中,信函方式申请从行政机关当地邮戳时间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互联网方式申请从申请表电子文本进入受理机构电子邮箱或网络系统平台的时间开始计算,传真方式申请从双方确认收到申请表的时间开始计算,现场提交申请(含口头形式)从当日计算。
(二)答复时限要求。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征求第三方意见时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一般要求不超过15个工作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重新提交申请答复时限。申请人被行政机关告知对申请内容进行更改、补充的,视为重新提交申请,受理时间重新计算。未重新提交申请,视为放弃申请。
(五)期限中止情形。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