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和工商质监行政体制改革的通知》(辽政发〔2014〕15号)和《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理顺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丹政发〔2014〕16号)的文件要求,组建元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区政府的工作部门,统一负责元宝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和药品监督管理等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不再保留区食品监督管理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食品监督管理局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职责。
(二)承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职能和日常监管工作。
(三)划入原由区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职责。
(四)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五)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六)整合申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申诉举报体系,完善申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指导广告业发展;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
(四)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职责。
(六)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负责对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依法查处传销案件;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产品(商品)质量预警、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协调较大产品(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商品)召回制度。
(八)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申诉和举报工作。
(九)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规范合同行为;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十)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推荐省、市著名商标;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工作;管理辖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辖区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四)负责管理合格评定工作;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推进实施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有关工作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配合实施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十六)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
(十七)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人员编制115名(行政编制78名,机关编制29 名,机关工勤编制8名)。其中:局长 1名,副局长3名(1名兼区卫计局副局长),另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
四、其他事项
(一)与相关部门的食品药品职责分工
与区农村经济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村经济局按分工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区农村经济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与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与区服务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服务业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区服务业局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服务业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以及酒类商品流通行业的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与区公安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区公安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领导班子及分工
党委书记、局长:王兴 负责全面工作。 电话2811685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罗密 负责人事、党建、纪检监察、法制、办公室、财务、行政审批、公平交易执法工作。 电话2836598
副局长:刘志鹏 负责食品安全协调、食品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食品监督执法大队、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电话2811683
副局长:滕雪莲 负责质量信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协会工作。电话2836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