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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决算公开

2017年元宝区委统战部门预算公开

发布时间:2017/1/22 15:32:00 来源: 浏览:()

  目 录

  第一部分 元宝区委统战部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元宝区委统战部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7年收支预算总表

  二、 2017年收入预算表

  三、 2017年支出预算表

  四、 2017年基本支出预算明细表

  五、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表

  六、2017年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表

  五、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元宝区委统战部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元宝区委统战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2.负责联系全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及时通报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贯彻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对民主党派的方针、政策;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的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为区委同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做好组织联系工作;受区委委托,向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区委的重要情况和重大决定;支持、帮助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培养选拔新一代代表人物;协助有关部门帮助民主党派改善工作条件。

  3.负责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有关民族和宗教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联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物。 4.负责开展以祖国统一及促进我区经济发展为重点的海外统战工作,联系香港、澳门和海外有关社团及代表人士;做好台胞台属的有关工作;开展海内外统一战线的宣传工作。

  5.负责党外人士的政治安排;会同组织部门做好培养、考察、选拔、推荐党外人士担任人大机关、政府工作部门、政协机关和司法机关及乡镇领导职务的工作;做好党外后备干部和新的代表人物队伍的建设工作;负责区人大党外代表和区政协委员配备工作。

  6.调查研究并反映我区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情况,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团和工会组织建设;团结、帮助、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参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制定,为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

  7.负责联系、培养党外知识分子代表人物;调查研究党外知识分子情况,反映意见,协调关系,提出政策建议。

  8.负责联系指导区工商联、区台办、区侨联等有关社会团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宗教团体的人士安排工作,负责做好有关统战对象的工作。

  9.负责指导我区各基层党委、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统一战线工作;负责协调统一战线有关部门的联系;负责全区党外干部和统战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10.完成上级党委统战部门和区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元宝区委统战部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无二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元宝区委统战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元宝区委统战部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元宝区委统战部2017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元宝区委统战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财政事务、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等。元宝区委统战部2017年收支总预算153.6万元。

  二、关于元宝区委统战部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元宝区委统战部所有采购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采购包括:文化用品、电脑耗材、印刷、统战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春节走访、党外代表人士教育培训经费和全区统战大会等。元宝区委统战部2017年采购总预算27.6万元。

  三、关于元宝区委统战部2017年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元宝区委统战部所有的项目支出全额纳入预算绩效管理,主要包括民主党派换届经费、春节特困台属走访、统战报等。元宝区委统战部2017年总预算9万元。

  四、关于元宝区委统战部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按照中央、省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等有关要求,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减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1.1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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